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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因應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2.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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