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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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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施行前已從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養殖者,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已上市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物種,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發給首張田間試驗機構認可合格證明文件二年內依本規則完成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且經審議通過。
  2. 2.未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田間試驗且審議通過者,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應予以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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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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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本規則施行前已從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養殖者,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已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