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立試驗機關(構)或法人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政府發給設立之文件及可從事業務項目證明文件。 二、試驗場之位置及五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平面圖,比例過大者可分圖表示之。 三、設置隔離設施之圖說。 四、設置檢驗設備之圖說。 五、試驗作業區內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六、田間試驗機構相關設施之土地及建物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七、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 八、生物安全小組組織及成員名單。 九、田間試驗之專業人員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十、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