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查證。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查證。 根據該條規定,當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在處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相關申請時,必要時可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查證。比方說,如果有人申請在某地區進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的養殖,當地政府可以選擇派遣專案小組進行實地查證,以確保申請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