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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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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2. 2.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3. 3.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
  4. 4.前項通報,漁船應每小時回報一次。
  5. 5.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在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若漁船船位回報器出現故障,則應在三十日內進行修復。另外,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時,應立即透過傳真將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供檢查。此外,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並在備品故障時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參考資料可與上述法條進行100%關聯,例如文件「漁船定位管理辦法」。根據該文件,進行了關於船位回報器使用、維修、故障處理等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以及提供了相關案例作為證明。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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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