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在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若漁船船位回報器出現故障,則應在三十日內進行修復。另外,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時,應立即透過傳真將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供檢查。此外,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並在備品故障時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參考資料可與上述法條進行100%關聯,例如文件「漁船定位管理辦法」。根據該文件,進行了關於船位回報器使用、維修、故障處理等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以及提供了相關案例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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