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從上述資料來看,魷釣漁船漁獲物的管理事項涉及了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的情形。根據這些情形,主管機關可以將不合作的運搬船提列入名單。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漁船的行為,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以維護漁業的秩序和有效管理。根據漁載漁船漁獲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船員應該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就可能會被列入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因此,必須要求船員嚴格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以確保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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