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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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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漁區如附件六之一),且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2. 2.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但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者,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應一併將轉載漁獲物確認書報送NPFC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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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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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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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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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