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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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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 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太平洋。 二、東太平洋漁區:指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北緯十度以南,西經七十度以西之太平洋。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指南緯三十五度以南,西經五十度以西,西經七十度以東之大西洋。
  2. 2.魷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3. 3.魷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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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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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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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 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