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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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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漁船船長應遵行的事項如下: 1.參加主管機關辦理的航前講習。 2.向觀察員說明漁船的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3.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並回答相關問題。 4.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5.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6.要求船員應遵守前述規定。 7.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8.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針對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借鑑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的相關判決,來解釋與舉例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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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