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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