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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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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業金融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2.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商業交易活動。
  3. 3.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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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農業金融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