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擔保品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根據法規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 14 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擔保品事宜時,若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金融機構在辦理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事宜時,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即可免除相關行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款並非適用於金融機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的損失情況。 範例參考資料:https://www.law.ntpc.gov.tw/lawsystem/FLAW/?FLAWID=f6d269a5-8a3e-4cb9-a6ef-99fbe7b6a97f&populofilm=true 以上是我根據資料的解釋,如果有任何錯誤,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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