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補助款之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將受領補助款加計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繳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第7條,如果金融機構受領補助款後違反了法規的規定,應該將受領補助款加計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繳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體而言,該條款強調了金融機構在受領補助款後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就需要將受領補助款連同利息一併歸還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並確保賑災資金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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