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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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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管理園區事業的保稅貨品進出口情況,以及對相關的報關手續作出明確的要求。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管理園區內外貨品的流通,並確保進出口貨品符合相應的規定。 參考資料: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 例子: 在園區內進行保稅業務的一家公司將貨品售予其他園區的事業再進行加工出口,根據此條規定,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這樣的規定適用於保稅業務的管理,確保相應的報關手續得到遵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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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