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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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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以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其機器、設備移轉案件,可免進倉查驗,由保稅業務人員自行點驗進出廠並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分為兩項進行規定。第一項規定了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給特定的事業者時,需視同出口及進口,並且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需要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而第二項則規定了園區事業將保稅貨品交付給其他園區的分廠時,也需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另外,有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對於機器、設備的移轉案件,可免進倉查驗,由保稅業務人員自行點驗進出廠並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根據「稅捐機關自得依前開函示意旨,對保稅工廠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而依有關規定無須報關者,課徵營業稅」的判決書作為範例,法規第一項中提到的非交易行為方式交付保稅貨品的情況,可能涉及是否需要報關手續的問題,而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判決可以提供參考。

  • 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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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