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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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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公司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影本。 三、原物料管制作業流程說明書。 四、工廠、倉庫等保稅貨品儲存處所配置平面圖。
  2. 2.園區事業申請前項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經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送海關依評估審查表(如附表一)詳實評定;其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局核定之。
  3. 3.公司法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內容來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中規定了園區事業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的相關文件和程序。其中,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原物料管制作業流程說明書、以及保稅貨品儲存處所配置平面圖等文件。此外,園區事業需經管理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送交海關進行評估審查,並且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局核定。另外,如果依照公司法合併或分割後的園區事業仍需要享有原有的資格,則可以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的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參考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和程序,以及相關的案例法和法律解釋。在這個案例中,可以參考管理局審查通過海關評估審查表的詳情和相關程序,以及園區事業合併或分割後的資格轉移的相關案例。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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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