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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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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局申請專案准,並會同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現場監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得經管理局核准,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及管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由管理局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
  2. 2.前項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3. 3.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4. 4.第一項報廢銷毀案件,其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園區事業,經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後得免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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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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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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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局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