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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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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向管理局申請准。
  2. 2.前項加工用原料或半製品進區時園區事業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原料進區申請書;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品出區申請書,辦理出區手續。
  3. 3.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4. 4.第二項及前項案件之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者,應將使用之號碼序號先向海關申請核備,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申請書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6條,針對外部廠商委託園區事業加工的情況,園區事業需要提出相關文件和樣品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包括委託加工合約書、加工前後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使用原料等。另外,在加工品進出園區時,也需要填報申請書辦理相關手續,並且添加保稅原料時需要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則需要按规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於次月二十日前印製替代申請書之表報。 參考資料: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範例:關於加工原料進出園區的申請書以及使用電子資料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中的具體規定和程式操作流程。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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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設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