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6條,針對外部廠商委託園區事業加工的情況,園區事業需要提出相關文件和樣品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包括委託加工合約書、加工前後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使用原料等。另外,在加工品進出園區時,也需要填報申請書辦理相關手續,並且添加保稅原料時需要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則需要按规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於次月二十日前印製替代申請書之表報。 參考資料: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範例:關於加工原料進出園區的申請書以及使用電子資料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中的具體規定和程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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