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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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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 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二、未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運出區時,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並經海關驗印後放行;非保稅貨品得直接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2. 2.園區事業依前項規定,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由園區事業所屬警衛或專職人員對無訛後放行。
  3. 3.園區事業攜運第一項貨品通行園區門崗遇值勤保安警察攔檢時,應提示單證以供辨識、查對。
  4. 4.園區事業非生產性貨品出區應由專職人員自行控管、簽放,非園區事業之貨品,得自由流通免辦出區放行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法規內容來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5 條主要涉及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的規定。根據第 55 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的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而未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的園區事業則需要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由警衛或專職人員核對無誤後放行,並在遇到值勤保安警察時提供單證以供辨識、查對。 這些規定主要是管理園區內生產性貨品的出入流程,確保貨品的流通過程符合法規規定並且能夠得到有效管理和監控。可以參考同樣關於園區事業出入管理的相關法規或者相關司法院判決來進一步解釋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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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 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