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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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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經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或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視同進出口案件,得先憑交易憑證及裝箱單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單證,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出區前並應依規定取得所需之簽審文件。
  2. 2.前項自行點驗進出區案件之出區放行單,應先報請海關驗印後依號碼順序開具,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列印者,其號碼序號之使用應先向海關申請,公司存查聯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3. 3.設有警衛控管之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寫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經園區事業自行查驗後放行,園區警衛只辨識放行單不再查驗。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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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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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