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對於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0 條的釋義,該條規定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根據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 (89.06.14)的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爭議事項審議會成立之目的是為了處理與農民健康保險相關的爭議事項。例如,當被保險人因遭受農民職業災害而對保險公司提出爭議時,審議會便可以依據該法條舉行會議,以審議該爭議事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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