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審定書應該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若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則需要包括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若有委任或法定代理人,也需要相關的個人資料。審定書應包含主文、事實及理由,但若不受理審定則不需記載事實。另外也應記載審定機關及其首長的資訊,以及作出審定的日期。在審定書中應附記不服審定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 舉例:如果申請人對審定結果不服,審定書中應附記提出申訴的途徑、申訴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訴的機關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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