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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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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委任或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2. 2.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審定書應該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若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則需要包括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若有委任或法定代理人,也需要相關的個人資料。審定書應包含主文、事實及理由,但若不受理審定則不需記載事實。另外也應記載審定機關及其首長的資訊,以及作出審定的日期。在審定書中應附記不服審定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 舉例:如果申請人對審定結果不服,審定書中應附記提出申訴的途徑、申訴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訴的機關的相關資訊。

  • 審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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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規定:「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