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這表示申請人可以在審定書送達前撤回申請審議,但一旦撤回後,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範例:如果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前決定撤回申請審議,根據法規,是允許的。但一旦申請人做出此決定,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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