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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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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這表示申請人可以在審定書送達前撤回申請審議,但一旦撤回後,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範例:如果申請人在審定書送達前決定撤回申請審議,根據法規,是允許的。但一旦申請人做出此決定,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的事實再次申請審議。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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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