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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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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2. 2.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在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並且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也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此規定旨在保障候選人的登記行為不會輕易受到改變,以確保選舉程序的穩定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後依然想要撤回候選人登記,根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是不得允許的。同樣地,如果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已經撤回登記的候選人,也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選舉程序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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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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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1 條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