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在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並且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也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此規定旨在保障候選人的登記行為不會輕易受到改變,以確保選舉程序的穩定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後依然想要撤回候選人登記,根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是不得允許的。同樣地,如果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已經撤回登記的候選人,也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選舉程序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