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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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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場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並應於會長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選舉人名冊,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不得少於五日。 四、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2. 2.前項第三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無人登記時,應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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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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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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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3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