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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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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2. 2.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
  3. 3.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4. 4.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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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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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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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26 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干擾、勸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