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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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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工作會報,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會長或會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相關組室人員及事業區域之地方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人數因故未達九人時,農田水利會應予補足。
  2. 2.前項選舉工作會報委員登記為候選人者,應自登記之日起,辭去選舉工作會報委員職務;召集人因而出缺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3. 3.主管機關為監督及輔導各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督導會報,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代表、相關中央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
  4. 4.前項選舉督導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受理候選人資格複審之案件。 二、審議選舉人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發之案件。 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5. 5.第一項及第三項會報,至選舉或罷免完畢後解散。
  6. 6.第一項選舉工作會報成立後,農田水利會應將其委員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委員名單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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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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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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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3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辦理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工作會報,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