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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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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2. 2.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3. 3.參選會務委員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 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未自行擇一選舉區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選舉區。 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根據該法規的第一項,參加會務委員候選的會員在公告登記期限內需要準備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以及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會員資格證明文件。這意味著會員需要提交基本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證明自己符合資格的文件。例如,如果有會員要參加會務委員的選舉,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和申請表格。 依據上述法規第二項,如果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登記的情況,則需要繳驗申請人和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上委託書。這一項確保了代理辦理登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根據法規第三項,如果參選會務委員的會員出現一定的情況,如未選擇選舉區登記或同時申請為會長和會務委員,則其登記將無效。這一項旨在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候選人利用漏洞進行不當競選。 這些解釋是根據農田水利會的組織通則以及相關選舉法規所做的解析,以確保候選人的登記和競選過程能夠合法、公平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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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1 條規定:「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