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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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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2. 2.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3. 3.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4. 4.主管機關對申請複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算十五日內召開選舉督導會報完成複審。
  5. 5.前項複審完成後,由農田水利會辦理抽籤決定候選人之號次,並公告候選人名冊。
  6. 6.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發之文件認定之。
  7. 7.農田水利會為審查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相關機關應予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對審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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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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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5 條規定:「會務委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