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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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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農田水利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圈選二人以上。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 九、不用農田水利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2. 2.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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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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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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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26 條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農田水利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圈選二人以上。 三、所圈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