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從法條來看,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會務委員的罷免案可以由原選舉區的選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但是如果會務委員的任期還不滿一年的話,是不得被罷免的。根據我所掌握的情報,這項法條的例子很難在現實生活中找到,因為一般會務委員的任期應該是滿一年以上才會被考慮罷免。至於具體案例,我目前沒有相關的資料能夠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