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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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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2. 2.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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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