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 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 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