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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2. 前項報備,屬第一款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變更文件;屬第二款者,應檢附第十三條規定相關文件。
  3.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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