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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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