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了依前兩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的限制條件。首先,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其次,輸入時應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並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若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可由海關查證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動物園想從國外引進一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必須依據此條規定在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從原起運口岸裝運並提交相關文件,不得分批輸入。如果有日期疑義,則可以由海關進行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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