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如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物),依本辦法申請檢疫。未符合附表所列限定種類及數量者,依本條例或本法相關規定申請檢疫。
根據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出入境人員攜帶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需依照相關規定申請檢疫。若未符合規定的限定種類及數量,也可以根據該法條或相關規定進行申請檢疫。 參考資料: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來自出入境的動物應施檢疫,並需要申請檢疫,以防止動物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並維護國民健康的需要。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農業和畜牧業的健康,也確保社會大眾不受到動物傳染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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