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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輸出入動物須送動植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隔離檢疫者,或經准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者,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繫留費。
  2. 逾越檢疫繫留規定時限後之繫留費,依延長繫留日數計收場地費及延長作業費。
  3. 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者,經檢疫機關派員臨場檢疫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收臨場費,免收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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