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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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劑及生物藥品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劑及生物藥品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因其使用對人畜健康均有重大影響,宜予詳細規定。
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
立法理由一、現行動物藥品使用規範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授權依據。 二、現行「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之管理規定,已分別列入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二條之三條文中,爰將原條文所定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刪除。
本條規定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劑及生物藥品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因其使用對人畜健康均有重大影響,宜予詳細規定。
一、現行動物藥品使用規範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授權依據。 二、現行「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之管理規定,已分別列入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二條之三條文中,爰將原條文所定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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