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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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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 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生檢查助理。 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尾及零碎肉等產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這不在我的專業範圍內,無法提供正確的法律釋義。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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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 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