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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與地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公分以上。 屠體吊掛軌道,應與牆壁、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可能污染屠體之設備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屠體與之接觸。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及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密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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