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22條的釋義,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藥事法第39條第2項,製造、輸入藥品必須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該法條指出了對藥品製造和輸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成分、規格、性能、製法、檢驗規格、方法等方面的要求。既定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並存檔維護等細節,也都符合該條的要求。同樣的,電腦系統控制記錄的維護和確效週期的要求也是根據藥事法的相關規定而提出的。這些都是符合法律的具體執行要求,對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以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