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