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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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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紀錄,均應至少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二年。
  2. 2.本準則所定之所有紀錄或其副本在保存期間,應存於適當場所,並隨時供主管機關稽查;稽查人員得影印或以其他方法複製該紀錄或其副本。
  3. 3.藥廠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產品品質標準之評估,並以第一項紀錄為依據,以決定產品之規格、製造或管制作業程序是否需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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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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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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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35 條規定:「本準則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紀錄,均應至少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二年。本準則所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