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但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之規格者,得進行再製。
根據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43條的規定,藥廠對於退回的產品應進行鑑識並進行分別儲存。如果藥廠因為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中的儲存、運送條件,或者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造成對產品的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產生疑慮,必須經過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的規格,才能夠保留使用。如果不能確定符合規格,則必須銷毀。不過如果經過再製後能夠符合規格,則可以進行再製。 參考資料: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資料,製造、輸入藥品需要遵守藥品許可證的核發程序,符合規格後才能進行製造或輸入。符合規格的標準對於藥品的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都有明確規範。如果產品不符合規格,必須依法進行銷毀,除非經過再製後能符合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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