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應以書面訂立員工作業衛生規範,並包括下列各項: 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 二、防止感染、疑似感染傳染病或開放性傷口員工對藥品之安全性或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措施。 三、進入工作場所時須充分清洗或消毒,在製造區內不得有佩戴飾物、飲食、抽菸或其他足以妨害衛生行為之規定。 四、配合工作性質所應穿戴之工作服、頭罩、口罩、手套、臂套及鞋套之標準。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