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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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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輸入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准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製造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名稱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六、輸入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的解釋,根據法條規定,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時,應檢附多項資料,包括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變更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這些資料的檢附與變更程序有關,確保相關申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來自於法規《藥事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根據藥事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中第3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時,應繳納費用和檢附相關資料,提交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以上所述資料和法規都是有關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時所需的程序和文件,並且與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8條的內容相關。

  • 名詞
  • 可證名詞
  • 正本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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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