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2

快速跳轉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品,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 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 三、動物用消毒藥品:指使用於畜舍、禽舍內環境表面,專供殺滅動物病毒性、細菌性及黴菌性病原之製劑。 四、動物用一般藥品:指前三款以外之動物用藥品。 五、學名藥:指與國內已准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或動物用一般藥品,具同成分、同複方、同效能、同使用途徑、同劑型及同用法用量之動物用藥品。 六、產食動物:指為肉用、乳用、蛋用或其他提供人類食物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