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依據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9條,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以及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如果是申請補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則還需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在進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時,申請人需提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作為證明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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