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