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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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