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從上述法條來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委員人數為二十一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委員。其委員的名額分配由勞委會遴選,其中包括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的人數、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的人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各推薦的人數,以及由勞委會、全國性勞工團體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的學者專家人數。 參考資料來自勞動部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文件,例如《勞工退休金條例》中有關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在法規文件中有具體解釋了上述法條中各個委員的名額分配和相應職務安排。 舉例來說,如果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的委員名額為六人,則這些委員的推薦過程和職務安排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並且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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