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研究、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財務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機構業務人員訓練之指導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之國際聯繫、交流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規定之解釋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制度之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擬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事項。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規定之解釋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規劃、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用藥種類表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使用新醫療技術、藥劑及特殊材料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管理、指導、監督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標準、項目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聯繫、配合事項。 (九)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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